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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好意提醒”令人想到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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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1 12:0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

  铁的事实:2023年11月10日,本人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和郑黎明检察长实名举报大同市车管所及一把手高艳峰的有关问题。从郑黎明检察长本人收信至2024年 3月 18日(130天),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长时间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毫无回应。于是,本人于2024年 3月 18日向贵单位反映并请贵单位对其进行督促跟进。没想到,贵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19时26分给本人回了短信(短信内容见截图)。

  

  紧跟着,2024年3月29日19时24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也给本人发来短信(短信内容见截图)。

  

  针对两级检察院的默契短信,使得本人产生系列疑问,敬请答复。

  杨景海检察长,请您直面本人如下疑问:

  一、本人对大同市车管所及其“一把手”的实名举报是依据党中央“群众监督和自我革命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一体两翼”、“群众监督促进自我革命,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真理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而发起的。群众践行党和国家精神,依据党的精神和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的联合发文之精神发起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实名举报,贵单位是否应该坚决支持?

  二、对实名检举的有关内容,贵单位应不应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总体精神和具体条款给与书面纸质加盖公章的答复?

  三、贵单位给本人发来的短信内容当中,多次提及“好意提醒”,您有没有感到,这个“好意提醒”背后散发着“恶意提醒”的味道?请问:编写这个短信内容的人是谁?什么姓名?什么职务?这两个短信内容是要证明贵单位编写短信人员的“官僚主义”?还是要将最高检及三部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定义为“形式主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发给我的短信是否是负责任的?

  四、我把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郑黎明违反党中央制定的有关条例和其不作为的问题反映到贵单位,到底有错没错?如果贵单位真的不管此事,是否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有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有问题,那么,应该向最高检提出怎样的工作建议?难道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要建议最高检“以后不要胡乱参与联合发文”?这算不算颠覆性错误?

  五、杨景海检察长,如果那个短信真的是贵单位发来的,我真的怀疑贵单位发短信此人的政治忠诚有问题。电信诈骗很多,也真的不知道是不是有坏人以贵单位的名义发短信糊弄实名举报人?请就此短信回复的真实性予以回应。同时,还请贵单位按照党中央制订的《信访工作条例》给与实名举报人书面、纸质、加盖公章的回复。

  六、请贵单位对编发短信的人进行“政治监督”和“政治审查”,如果的确存在“滥用职权、滥用法条破坏政治忠诚、破坏两个结合精神”的问题,最好将其撤换岗位。

  实名举报人继续等待贵单位按照党中央“群众监督和自我革命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一体两翼”精神和党中央制订的《信访工作条例》下的真诚答复。

  杨景海检察长,党和人民都十分讨厌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请贵单位坚决杜绝并真刀真枪地面对问题,使党和人民事业永葆青春。

  实名举报人:海忠奎

  2024年 3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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