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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院”(武汉)李世纬心黑如炭,觊觎房产“喧宾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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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4 21:3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楼8号的房屋,主人已经住了长达40余个年头了,在突然之间被“易主”?作为房屋主人(骆爱玲)而言,在诧愕中无法接受这个荒唐的事实。

  恶人先告状

  觊觎夺房屋

  2021年4月期间,作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院)的李世纬,仗其在单位占有领导“席”位的优势而为所欲为,竟厚颜无耻地起诉骆爱玲。

  李世纬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拆除、清理所占房屋附着物和设施、设备等,向原告返还所占房屋。

  2,要求支付占用费:自2008月11月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4月,被告应付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为149000元。

  这份所谓的诉讼请求,无疑折射出了原告利令智昏,贪婪无度。在依附于权势之下,黑心地“弱肉强食”――掠夺房屋,将自己炙手可热的权利发挥到了极至。
        

  图为骆爱玲实.名举.报。作者摄

  原告在事实和理由中更是漏洞百出,满口胡言:(该处)房屋系原告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并已于2008年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依法享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自2001年起占用案涉房屋至今,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腾退、返还房屋,但均遭到拒.绝……。

  后在三级法院审理该案中,未支持原告这一“风马牛不相及”的诉求。

  法院作壁上观

  强弱判若云泥

  李世纬大小是中交二院的一个“官”,但欺负一个已是年逾花甲、两鬓斑白、又处在弱势群体中的骆爱玲却“绰绰有余”。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房屋所有权,骆爱玲进行了反诉(成为了原告)。事实上,骆爱玲她是用确凿的证.据说话,用客观的事实据理力争,以至“舌战.群.儒”。

         

  该楼“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竟有龊龊的李世纬在此办公

  骆爱玲称,原告及原告父亲骆诗才、原告哥哥骆爱国均系中交二院单位职工,原告在中交二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任职营业员,原告父亲骆诗才系工程师,原告哥哥骆爱国系测量技术人员,上述三人均先后有独立的中交二院职工福利分房。

  原告父亲骆诗才(2002年6月26日去世)与原告母亲夏明珍(2013年8月31日去世)结婚后,1964年中交二院向原告及家人分配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1栋3单元301号房屋居住,因原告家庭人口众多无法居住,原告父亲骆诗才及原告哥哥骆爱国各自居住在中交二院分配的单身宿舍。

  1980年中交二院调剂职工分配住房,原告及家人由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1栋3单元301号房屋,调剂到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3栋2单元302号房屋小套间居住。1984年原告与丈夫向桥梁结婚,婚后于1986年1月7日共同育有一女,1991年原告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分居,原告及女儿回该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3栋2单元302号房屋小套间居住,因原告家庭人口众多不够住,故在该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3栋2单元302号房屋大套间原福利分房人胡爱华调剂搬走后,中交二院向骆爱玲分配该大套间供原告居住,1992年原告与丈夫离婚,女儿并一直随原告在此居住生活、1992年,该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3栋2单元302号房屋大套间旁的一个半间福利分房人罗学莉被调剂搬走,因原告一家人口众多且居住条件差,故中交二院亦将该半间房屋分配给原告居住。自此,原告所居住的该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3栋2单元302号福利分房,由小套间、大套间及半间房共同组成,彼此相邻。原告在中交二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因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行管科不方便扣除房租,故原告上述福利分房的租金一直由中交二院从原告哥哥骆爱国的工资中逐月代扣代缴,原告再将其应付租金以现金方式交由其母亲夏明珍转交给原告哥哥骆爱国1993年中交二院对职工福利分房进行用电增容及电表独立分户,原告以职工福利分房权利人的身份向中交二院缴纳了增容费及设置独立电表费用人.民币1,000元整,并连续独立使用及缴费至今;1994年中交二院对职工福利分房进行水表独立分户,原告以职工福利分房权利人的身份办理了水表单独立户手续,交纳了设置独立水表费用;1996年因福利分房漏水无法居住,原告全额出资对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改造;2002年及2016年原告再次全额出资对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此后,社区组织对房屋门牌编号进行统一规范――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3栋2单元302号,房屋门牌编号统一登记为该市汉阳区洲头一村二院小区1栋1单元302室,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编号为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层2室。

  2020年,原告居住的福利分房所在建港西片片区纳入政.府房屋征收规划。该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层2号房屋自分配给原告居住后至今,原告一直在此连续居住且没有其他住房,而李世纬从未在该房中居住且从未向原告主张过任何权利。

  2021年4月5日、9日,李世纬突然在原告房屋处张贴《限期搬离通知书》,告知原告其居住的该福利分房系单位分配给李世纬的住房,且李世纬已于2008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原告腾退及返还房屋,同年4月19日,李世纬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向其返还房屋,至此原告才知道2008年李世纬以房改售房的方式从中交二院处购买了分配给原告的福利分房,李世纬已办.理了该房虚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认为,中交二院自1964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及家人分配职工福利房屋,经多次调剂分配福利分房后才形成目前的房屋格局,从始至今具有连续不间断的居住历史沿革。

  原告自年轻时期开始就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至今已40余年,且没有其他住房,在此期间中交二院通过原告哥哥骆爱国工资代扣代缴该房屋房的相关费用从未间断,原告系合法分配该福利分房的事实应予认定。

  令人气不打一处来的是,一审法院尚未“忠于事实真相”,以“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等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骆爱玲的起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05民初6543号。

  随后,骆爱玲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照瓢画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终15424号。

  一个起了贪婪之心的人,就会毫不顾及廉.耻。李世纬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骆爱玲返还原物。虽然该高院没有支持这一荒唐、奇葩的要求,但似有“跋前疐后”之感:仍是以单位内部因房产引发的“纠纷”驳回了李世纬的再审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民申2912号。

  最终,李世纬与中交二院恶意串通下,将骆爱玲房屋所有权占为己有;供水、供电的单位也助纣为虐,实施了水、电停供。

  法院“作壁上观,坐山观虎斗”,没有履行“忠于事实真相”的神圣职责,让一个无良的李世纬肆无忌惮的掠夺受害者房屋所有权。

  骆爱玲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又岂能与为“官”的李世纬抗衡呢?法.院却偏离了正义,从间接上成为了掠夺骆爱玲房屋所有权的“帮.凶”,致使骆爱玲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法.官没有法治信仰,一味谄媚权力,势必让冤假错案层出不穷,遭受祸害的不只是当事人,也包括法官自己——今天受伤害的是他人,明天受伤害的或许就是你或你的亲人,因为法.官随心所欲,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社会公平正义;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意味着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我们的生活就会呈现一种没有规.则和秩序的状态,结果就会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善良就会被践踏,邪恶就会有恃无恐,整个社会就会陷入黑暗和混乱之中......如果是这样,谁的财产还有安全感?

  李世纬作为央企“官”中一员,竟然昧着良心,用“超常思维”掠夺弱.势.群.体的房屋所有权,笔者在此振臂一呼:请中纪委、国家监.委.介入监.督、敦促此案,查一查李世纬有没有涉及贪.污、行.贿.受.贿问题?亦是众望所归的“苍蝇”“老虎”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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