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节市营商环境堪忧,国有资产莫名申请破产,严重侵害投资人的权益。
吴诒晃,深圳市茂名商会副会长、贵州茂名商会常务副会长,2018年4月,其应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川煤集团华峦山广能控股51%)(以下称“世纪公司”)所属的“雷公山煤矿”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庹世川之约,在他交付庹世川500万元定金后,庹世川于2018年7月9日与“世纪公司”签订了《股东内部承包协议》,吴诒晃本人于2018年7月18日与“世纪公司”的庹世川签订了《合伙承包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他作为该煤矿的唯一投资人,负责全部复产资金、经营资金的投入,并全面负责煤矿的经营管理。从2018年7月-2020年8月的2年多时间里,为让这个已被关闭三年多的煤矿重新复产经营,他带领技术团队,夜以继日地进行技术攻坚、努力恢复生产,在这2年多时间里共计投入现金1.5亿。2020年4月终于迎来雷公山煤矿第一次出煤,工人们欢欣鼓舞。但万万没想到,就在煤矿将要开始大量产煤、迎来巨额利润的时候,吴诒晃他们的合作伙伴庹世川、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竟行使恶劣的“涉黑”手段,伙同当地相关部门人员(黔西能源局原局长杨某举、公安局党委委员程某翼等)以违纪违规违法和野蛮阻挠破坏的做法,把他们赶出煤矿以达到强抢煤矿独占巨额利润之目的。
为此,吴诒晃努力抗争,始终坚信国家的反腐扫黑的力度和决心,在当今强调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无奈以极度激愤心情向法院提起诉讼,据理力争,寻求司法救助。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22年3月2日和2022年8月1日做出判决,判决“吴诒晃与庹世川签订的《合伙承包经营协议》及《合伙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則积极履行合同”。当吴诒晃正沉浸在翘首以盼的煤矿重新回到手中的喜悦时,未曾想到另一场惊天阴谋正向我袭来。庹世川不仅无视法院判决,作为世纪資源的国有大股东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公司”)也不执行两级法院的判決,而是与庹世川一起,想方没法对抗法院判决。川煤集团作为“广能公司”的控股公司,即于2022年5月17日,向黔西县人民政府呈送报告,申请贵州世纪公司破产,以应对毕节中院判决。如此虚假破产对抗法院判决、消灭主体侵占国有资产、毁灭当初国有投资罪证、为阻止国家审计追查的恶劣行径,给国家和一些债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造成贵州营商环境恶劣的影响,更让吴诒晃付出巨额投资和多年的心血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令被侵权者痛心不已!
作为深圳市一个小型民营企业负责人,孤注一掷倾其所有到异地贵州投资,竟遭遇到如此深重的灾难和打击,吴诒晃感到十分心寒,十分无助,对贵州省的营商环境深感遗憾。而庹世川和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等的如上行径,明显强势违约,罔顾社会法制,践踏吴诒晃的基本权利,吴诒晃请求社会及新闻媒体伸出援手,对以下人员进行实名举报:
1、庹世川(身份证:5129251963020XXXXX):涉黑行为,未经法院,单方发出《解除合作协议》、《离场通知》把工人全部解雇,勾结权力部门人员,強抢煤矿自产销煤。
2、程X翼(毕节市黔西市公安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拘留受害方八名护矿人员,配合庹世川强抢煤矿,非法出煤,造成我方数亿元损失。
3、黔西法院部门工作人员樊X、刘X、马X:徇私枉法,利用职权协助世纪公司虚假破产,违规暗箱操作招募资产管理人,对抗中、高两法院的判决。
4、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非法中标世纪公司破产资产管理人,明知黔西法院不合法,在受害方投诉暂停之后,利用其在毕节法律界的关系,将该案移交毕节中院审理,毫无顾忌继续担任资产管理人,助纣为虐,制造各种虚假数据,加快推进破产程序,以达到某些违法人员消灭罪证之目的。
5、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庹世川,无理解除受害方工人,与庹世川合谋强抢煤矿。更在庹世川抢矿期间,资金不监管,不收承包费,放任国有资金外流,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希望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媒体对以上肆意违约霸蛮的涉黑行为进行曝光,为弱者发声,维护法纪、维护正义,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希望在媒体和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下,四川川煤物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企更应当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维护国有资产保增值的模范,不应助纣为虐,不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应立刻停止非法申请破产程序,能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判决,恢复吴诒晃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恢复雷公山煤矿的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也恳请贵州省、毕节市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全力支持帮助和指导工作,力争使煤矿正常经营。
吴诒晃郑重承诺:恢复吴诒晃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恢复雷公山煤矿的正常的生产秩序后,可每年为当地解决700人以上就业,将为国家每年创造税收数千万元,为川煤集团实现每年超5000万元效益。
恳请希望此事件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充分重视,纠正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为共同营造贵州省公平、稳定、和谐的营商环境而努力。
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反映人:吴诒晃,身份证号:440302196XXX103214
2024年4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