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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网上大讨论--此案到底是不是人为炮制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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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4 19:2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刘庆华、李玉洪(刘身份证号:510111176208100396;李身份证号:510113196506050430)均不服司法机关处置中农公司(成都市青白江中农农资有限公司的简称)2800余万元补偿安置款的作法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 月25日作出的(2022)川09刑终3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我等几人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本案就刑事部分,我等几人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但为求其司法的公正性,现就本案据实作文发表于各大网站展开大讨论,以望社会各界人士予以分析、点评。

  起因 :另案引发本案

  2014年3月,刘某鸿(以高利为回报在多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3亿元,已另案处理)指派蒋某堂【已与刘某鸿同案处理,四川巨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巨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巨邦公司并于同年4月21日以700万元人民币收购中农公司部分股东合计90%的股权,刘庆华仍持中农公司10%的股权。2015年1月,刘某鸿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重庆市铜梁区、遂宁市蓬溪县等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封了中农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化工北路159号的房屋和土地(简称涉案财产),查封期限为(2018.2.9—2019.2.8) 一年(第二次查封)。2018年1月28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简称青白江区政府) 启动“成都市青白江区2017年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简称棚改项目),此次中农公司也在该项目规划内。2018年5月6日巨邦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之前收购的中农公司90%的股权给李玉洪、邱某,其转让价合计679万元。为生产自救,中农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6月18日两次向青白江区政府拆迁办书面申请提前支付部分补偿安置款(未果)。2018年7月9日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7月17日刘庆华、李玉洪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成立)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又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两次取保候审,但最终坐实。并且中农公司2800余万元的补偿安置款迄今也不知安好。一石激起千层浪,于是我等几人到处上访且均未果。

  众官员龌龊的表演

  事实上,早就有人更想拿走青白江区政府给予中农公司的补偿安置款2800余万元。2018年4月份左右,吴泉清、敬洪南(均为刘某鸿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敬系蓬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到棚改项目拆迁现场找到刘庆华、李玉洪二人说,你们中农公司面临拆迁,一定要把资料搞好以配合政府拆迁顺利拿到补偿安置款。2018年8月21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杨勇和敬洪南把孙某涛、邱某、蒋某堂等5人叫到蓬溪县看守所办公室就中农公司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追认协议”,由杨勇口述、法官助理陈建南执笔。2018年10月份左右敬洪南再赴棚改项目拆迁现场努力与中农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涛作拆迁动员工作。但可笑的是2018年10月底中农公司2800余万元补偿安置款却直接进入了蓬溪县人民法院账户(15日后即2018年11月19日才由敬洪南电话告知中农公司孙某涛)……

  回想我等几人被入刑及拆迁补偿安置过程和结局之过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有如此遭遇呢?原来敬洪南的一句话道破了天机——这是“政治任务”(2018年8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刘庆华、李玉洪交完取保候审费后,敬洪南在其办公室对李玉洪说你这人还是多对的,不是我要整你,这是政治任务……)。所谓的“政治任务”不排除就是刘某鸿案东窗事发后使得遂宁市相当一批政府实权官员(原常务副市长现市人大主任1人、市政协副主席1人、原副市长3人、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1人、原市检察长1人、原船山区人大主任1人、原蓬溪县政法委书记1人、领导同学若干)高利回报的梦想破灭且血本无归,急需他处找回,故任性弄权。

  终审回顾: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22)川09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评述要旨: ①刘庆华、李玉洪等四人与蒋某堂在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期间进行了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是为了取得青白江区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资格,是犯罪预备。 ②明知涉案财产处于查封状态仍然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两次书面请求青白江区政府拆迁办提前支付部分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故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解析本案刑事部分: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

  出狱后,我等几人总感觉此案有严重问题,颇有点冤大头的味道,于是四处寻求法律帮助。其法学人士综合意见是:刑,慎用;一旦课处刑法,往往导致案件不具有可逆转性。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一个案件到底属何种类型,我们不妨开启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①预判,用直觉确定基本方向进行比较、反思和最朴实的正义感去感受②看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则(法条)的解释和符合法律原则(目的)的解释③事实的归纳要全面、精细,做到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 ④复合形成。惟有如此,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案件带来的人权伤害和正确适用刑法。

  就本案而言:①棚改项目是青白江区政府经过五个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那么司法机关、中农公司相关当事人和青白江区政府相互之间是应当知情的,且相互之间应当知道如何就涉案财产进行沟通处理。而此时只有中农公司相关当事人利用回购手段收回之前被巨邦公司“骗购”的股权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方式是积极作为的表现,更是支持青白江区政府建设的表现,故本案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如果司法机关硬说有人犯罪的话,那么青白江区政府应当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为主犯。因为此次青白江区政府主导【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拆迁安置的主体是区县一级人民政府】的棚改项目中的拆迁本身就是“毁损”被查封财产的一种处置行为,另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也构成渎职罪②法律概念和适用不清楚、明白。当财产表现形式不同就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手段。对我国《刑法》第314条正确理解就是:当财产表现为房、地等不动物时一般采用查封手段;当财产表现为现金、车子、有价证劵等可移动物时一般采用扣押手段;当财产表现为存款、股权等且由第三方管理但又为可移动物时一般采用冻结手段。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穷尽了法律手段而行为人仍然故意毁损查封的财物或利用关系或其他非法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扣押物,提取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能兑现的存单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就本案而言,抛开严重超标查封不论,司法机关仅对中农公司的房屋、土地进行了查封,未对其股权结构和对公账户采取冻结手段,那就说明司法机关是许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这种行为的,也充分说明了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已废止)等法律所支持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行为;至于说向青白江区政府拆迁办书面申请提前支付部分补偿款的行为那也只是当事人一厢情愿的一种意愿,且有其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本属中农公司补偿款且用于生产自救)。我们不能因为司法机关在查封涉案财产时没有穷尽法律手段或疏漏或懒惰或渎职或不懂法律而让相关当事人智慧地钻了空子而签订了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及书面申请补偿款(未果)就让其背负罪名。换言之,你的失误或错误我来买单是毫无道理的。举一案例:张三因债务问题欠李四50万元,李四遂即提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了张三一房产,然而张三银行卡里有18万现金。试问:张三难道不能支配使用银行卡里的18万现金吗?如果支配使用了,他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吗?③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就本案而言,不知有情节一说,更无论情节严重。

  质疑本案:究竟是谁有罪

  面对司法机关挖空心思地一计不成再出一计,一罪不成再生一罪地刑案于我等几人和如此处置中农公司补偿安置款的做法,我们不得不问:

  质疑一  遂宁市众实权官员经纪监委回复证实基本上以其家人和亲属的名义参与刘某鸿案的集资分利。如此,能否说明这些官员喜欢乱挣钱、挣烂钱?如此巨额款项又能否说明其合法来源?有无贪污、贿赂之现象或钱权交易之行为?在我等几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中,你们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质疑二  在办理中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们看得见的正义(法律上称程序正义)到底在哪里?该案有多少不正义?

  质疑三  程序不正义往往导致实体不正义。试问,本案实体正义吗?本案真的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吗?本案到底是谁有罪?

  质疑四  2800余万元的中农公司补偿安置款现在是否安好?本案刑事部分和刘某鸿案已终审多年,司法机关是否已将679万元退还给刘某鸿案的受害者?本案就财产部分而言,司法机关是否涉嫌司法处置变质为司法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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