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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企业故意伤害工伤职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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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企业故意伤害工伤职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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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4: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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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义而发声,谁来主持公道
黑心企业故意伤害工伤职工的报道
广大网友:
本人李剑,男,汉族,身份证号150102196210082015,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师范大学宿舍楼21号楼2单元5号,电话:13238428326,退伍老兵,一级残疾人,一起工伤事故的受害者!
一.遭遇工伤无钱医治,黑心企业拒不担责:
我1985年退伍后被分配到国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医药分公司工作。2003年公司转卖给私企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以下简称福瑞公司),我被强迫下岗后到该公司工作,2009年8月22日,我受公司派遣到本公司卓资山县卓资山仓库进行线路维修过程中,因灯炮爆炸使我双眼和右手小指受伤,公司不仅不依法给予我积极医治申报工伤,反而在我自己花钱住院治疗中却任意扣发我的工资,迫使我只能是带病出院回单位边坚持工作边治疗,等筹到钱后再继续进京手术,出院时经残联鉴定为"三级残疾"人。2010年7月29日,我个人依法向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月28日认定我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5月鉴定为"五级工伤”。公司不仅仍然不按工伤待遇处理,却于同年7月12日停止了我的工作和工资,也不给我伤残生活费,我坚持上班不让签到,将我推向了绝路,无奈我于同年11月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从此使我走上了艰辛而又漫长的司法维权之路。
二.恶意串通,逃避义务:
2012年3月6日我收到呼劳人仲裁字[2011]96号裁决书,基本支持了我的各项请求,而福瑞公司却为了逃避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恶意与他人串通,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筒称解释>一》第3条第二款和第20条的规定,以不服该裁决书中的一裁非终局事项和终局事项,于2012年3月20日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再于同月26日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此裁决书的申请。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与福瑞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集宁区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根据第20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的终局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呼市中院对福瑞公司的撤销申请就不应该受理。呼市中院于同年5月29日作出(2012)呼民二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福瑞公司的撤销申请。集宁区法院对于我提出的管辖异义,重感冒高烧延迟开庭请求等均置若罔闻,硬是违法按我缺席开庭作出了判决,使我不能签收,党的“十八大”后我上诉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乌民终字第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2012)集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察布市集宁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治国,法官枉法裁定,把我逼上绝路:
2013年4月1日我再次收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说:该案移送到了本院审理,我按照规定向该院民二庭送交了答辨状和反诉状,庭审结果与其它庭审完全一样,2013年7月2日我收到该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把原告福瑞公司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的日期由2012年3月26日变写成同月7日,以该裁定书生效,假手于人,徇私舞弊,裁定驳回原告内蒙古福瑞医疗(注起诉状是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回避对本案作出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把我置于了无所适从的境地,无奈我只能是按照规定向该院递交了上诉状。
同年8月12日呼市中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刘艳问福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认可李剑的上诉状内容”?答辩称”认可李剑的部分上诉请求,李剑主张的其它事项及理由不予认可”。她便宣布了散庭,草草了事,一等就是数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同年底才作出了(2013)呼民二终字第00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使本案的一切都又回到了原点 。
综上,我是弱势群体,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历经一次劳动仲裁庭审,四家法院五次庭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是正当要求,可是由于个别无良法官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亵渎,程序空转,不仅白白浪费了国家的大量司法资源,更使我雪上加霜,双眼基本失明(被残联鉴定为一级残疾人),尝尽了人间的酸甜苦辣,家庭疲备不堪。如今我已是花甲之年,既无社保,又无法办理退休,为了生存无奈还的带病东奔西走四处维权,因此而诚恳请求广大网友们,能够为了伸张正义而为我发声。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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