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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不该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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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不该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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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5: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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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的调查
近日,本报收到广东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委中洞新村4户村民:杨火炎、杨国辉、杨国林、杨土坤(系同胞兄弟,已分灶自立。下称权利人)联名来信,就村霸楊惠忠(合作社长)不承认权利人为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引发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一案,举报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下称侵权人)行政乱作为,编造权利人“户籍不在新村村小组”;“没有家庭承包经营地”;“没有参加新村公益”,认定权利人“不属于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高潭行决[2024]?号),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祈请舆论主持公道申张正义。本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和实地访问调查,事实如下:
一、侵权人无视权利人系中洞新村村民小组(下称本村)原始村民的事实。本村原称中洞苏松村。权利人之祖祖辈辈在此繁衍生息,权利人系本村原始村民。二位堂祖父杨城、杨冯乃是高潭革命老区光荣烈士,权利人系烈士后代,并且是烈士合法继承人。
一家三张光荣牌,二位烈士
解放后,权利人家庭在本村参加土改分田分地。田地收归集体所有,实行公社化,权利人父亲杨灿明曾经担任苏松生产队队长多年。侵权人认定权利人“不属于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无异剥夺了权利人与本村乡亲共有、共享的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侵权人在《行政决定书》中称权利人“户籍不在新村村小组”,纯属不实之辞。中洞新村村民小组现有16户村民,曾于上世纪80年代分别陆续迁出本村到海丰县公平镇生活,全村本地户籍一度清零。除了经营山林,原有48多亩水田全部弃耕荒废。2008年前后,各户陆续迁回本村。权利人于2008年回归本村并申请户籍回迁本村,于2023年9月4号获惠州市公安局核准。并颁发居民身份证及惠东县公安局高潭派出所户口簿。杨火炎、杨国林、杨土坤3户同一户口簿,户主姓名:杨国林,户号:421004941。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8号。杨国辉户因特殊原因,户籍暂留海丰县公平镇后山新村村民小组。2024年4月29日,侵权人在《行政决定书》中,竟称权利人“户籍均不在高潭镇中洞村委新村小组”,实属荒唐至极。
三、侵权人在《行政决定书》中称权利人“没有家庭承包经营地”,违背客观事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面积8865.3亩。落实家庭承包责任制,权利人的家庭分配了责任山894.447亩。证据5份:(1)权利人家庭缴交公粮的凭证。(2)2008年间,新村村民小组又将9处山林地共230亩,调整由权利人父亲杨灿明管理经营。(3)2009年1月11日至2022年杨灿明大家庭有广东惠东银行红本每年都有领补偿款几万元。(4)2023年7月17日,中洞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权利人家庭“在我村还有山林土地”。(5)2023年12月22日,杨国林代表权利人与高潭镇府、新村村民小组、中洞村委四方签订的“广东惠州中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书》和《土地租赁合同》。5份有效证据,足以证实权利人家庭已分配了承包经营地。
四、权利人热心本村公益,众所周知。权利人长期来遵循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规定义务和乡规民约,努力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地,出力出资,参与整修村容村貌,修建本族祖山、祠堂。2023年3月间,出资参与维护集体合法权益诉讼活动。
依据上述事实,遵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权利人属于本村经济合作社的当然成员。
五、侵权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原则。本村16户村民陆续外迁,又陆续回归,理应一视同仁。其中12户属于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权利人4户被排除出局,显属不公。村霸楊惠忠,户藉到2024年才回迁本村。无户籍的楊惠忠,允许其充任本村村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到经济合作社社长。侵权人认定权利人“不属中洞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不仅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原则,而且明显支持楊惠忠企图侵呑权利人家庭承包经营地的险恶用心。应该一提的是,楊惠忠纠合本村杨国钦、杨中城、杨国平等勾结外村房亲等人,自2011至2022年,侵吞本村3000多亩山林补贴达百万多元。其贪得无厌的村霸嘴脸暴露无遗。
六、侵权人拒绝履职。2023年8月,本村经济合作社8位户代表联名签署《关于同意杨火炎等人加入新村合作社的倡议书》,呼请恢复权利人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侵权人不仅将该《倡议书》束之高阁,而且批准楊惠忠接替杨国平,任本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24年1月,权利人提交恢复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並多次催促落实。但侵权人置若罔闻。
大部分村民提倡支持红色后代加入新合作社员,村霸为个人利益,上下勾结,层层设障碍,道致无法加入。
七、侵权人无端否定村民表决的真实性与合法性。2024年3月5日,权利人向侵权人呈交《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行政处理申请书》。同年3月7日,由楊惠忠主持召开本村经济合作社户代表会议,表决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事宜。应到12人,实到8人,符合2/3的法定人数。其中7位户代表人签名盖指模确认权利人杨火炎、杨国林、杨土坤、杨国辉4户为本村经济合作成员。楊惠忠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依法依理应视为弃权。高潭镇府农办工作人员全程到会旁听、监督。会议形成《表决记录》在案,符合法定程序。
高潭镇府农办工作人员到会旁听
但侵权人不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是拖延了一个月零20天,到同年4月29日制作《行政决定书》时,以该表决“没有列明同意及弃权人数、无加盖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且无纸质版原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为辞,否定本次表决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更为离奇的是,本次表决圆满结束,楊惠忠另纸起草一份权利人“5年内不得参加本村收益分配”的霸王条款,仅有3个村霸签名支持。侵权人竟将这份霸王条款,视为本次表决会议的依据。
《表决记录》为何“无加盖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且无纸质版原件”的原因,不排除村霸涉嫌毁灭证据,或与侵权人恶意串通,用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否定《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新村经济合作社表决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八、侵权人滥用职权,与村霸联手,继续侵犯烈士后裔的合法权益。2024年4月26日,村霸楊惠忠经过一个月零20天的精心准备,再次召开本村户代表会议,重新议决权利人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应到12人,实到12人。投票结果为:反对确认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票;赞成确认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票;弃权2票。侵权人不计较27(周六)、28(周日)是法定假日,以超常规的满意态度和工作速度,于4月29日,作出权利人“不属于中洞村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行政决定书》。由此可见,村霸与镇政府个别领导勾结已非常明显。这些不法分子,为“抽水畜能电站”项目巨额补偿款而挺身走险。
综上所述,侵权人行政乱作为,构成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媒体对红色后代不堪遭遇寄以同情,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权,侵权人可能以“村民自治”为托辞推卸责任,请别忘记,“村民自治”不等于可以支持村霸为所欲为,容忍村霸无法无天,还要人民政府干什么。侵权人应当依法自查自纠,彰显依法行政,还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我们试目以待,本社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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