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廖学刚,举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孙某秋,在2021年,审理判决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威胁引诱律师要求本人向他行贿。由于本人并未向其行贿,最终判决结果与申请诉求完全违背。此案在二审时,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因法院公职人员谋取个人利益,违法操作,致使此案一直判决不公。 本人是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也是实际投资人。本人公司曾在2021年,与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过一起民事纠纷。随即为了追求公司的合法权益,向该房地产公司发起诉讼。 2021年4月20日,在肇东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孙某秋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起初以简易程序开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当庭提出反诉,本人发现保证金利息计算有误从而追加,也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于此案开始变得复杂,审判程序也从简易改为普通。 在同年的5月份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前,本人的代理律师帅某海与法官孙某秋关于此案进行沟通。孙某秋在得知帅某海律师与我之间属于风险代理后,表明:“案情比较复杂,等风险收费不知何时?我不能白忙,要求先给3万元。”事后,帅某海就将此话转达给了本人。 本人听闻后,希望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意给帅某海3万,并表明这是送礼费,帅律师也同意。但是,帅某海看到我跟他的聊天说的非常明显时,就说送礼的事他不参与,由本人去送。当时,由于多方考虑,本人也确实困难没钱支付,也就没有送成。 期间,法官孙某秋就多次催促帅某海,问当事人我怎么说?帅律师说我们困难没有钱。孙某秋说,怎么没钱?他们交追加诉讼费时,说交就交。 最终此案,因为本人没有送礼行贿,在9月2日下达了不公判决书,判决内容与本人的诉求相悖。对方提出虚假且错误的证据,我方要求法官调查,法官不采纳。甚至在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只审理了反诉部分,没有审理本诉部分,也没有对此案进行司法鉴定。 宣判结束后,拿判决书时,帅某海对孙某秋询问:“怎么判成这样?”孙晓秋表示“我判的不对,你还可以上诉吧!” 为了追求公道,本人继续上诉,但是在二审的时候,同样出现了各种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且必须是单数人参加庭审。二审开庭时,只有审判长张某一人和书记员庭审,审判员杨某涵和吴某波都没有参加,属于程序违法。 同时由于我本人在法律文件上使用的公章存在问题,是公司提供本人的印章。当庭帅律师说公章可以追认,法官张某也认可。庭审时张某问我这枚公章在一审是否使用盖过?我说盖了一部分。张某没有对我一审盖过此章有无效果进行审理。本来既然一审盖过有效,即二审也可以有效。然后就休庭了。本人立马叫公司出具公章使用追认书寄给了张某,但事后就没有再开庭,在2022年2月28日就下达了裁定书,本人的律师收到裁定之日已经过了申诉和再审期。 为此,本人向张某发函抗议,而后才补正为(2021)黑1282民终1988号裁定,确定生效期为本裁定书下达之日生效,即保留了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时效。 本人继续上诉再审时,依旧只有审判员褚某一人和书记员庭审,审判长董某东和审判员杨某娜均没有参加庭审,属于程序违法。由于此次审理在疫情期间,只进行了网上开庭收集了一些材料证据,又因双方授权委托书没当庭提交,本人的委托书早到法院门卫书记员没去拿,草率休庭。第二次还是在网开庭只问了一些证据问题,加上褚某法官说患了新冠有烧难受,又休庭。庭后我提供了几份材料和视频录像新证据寄给了法官褚某,并电话告知她,她说材料已收到,要求我在下次开庭时在庭上说。结果,又没有下次开庭,法院直接下达判决书,并未采信本人的所有诉求和证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将此事重视起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本应该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在此案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多次要求律师要本人行贿,未遂后下达不公判决书,存在审理程序违法、对本人举证避而不谈等多项违法行为,对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虚假诉讼不予审理追究,放任逍遥法外,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给本人的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人希望此案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依法判决,彻查此案中公职人员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再次审理时依旧出现。 本文转载自:https://www.sohu.com/a/647979825_121414017 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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