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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金龙坪街道滥用权力百姓何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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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2 17:0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衡阳金龙坪街道滥用权力百姓何以生存!

    控告湖南衡阳金龙坪街道滥用职权、乱作为、制造纠纷

    巧取豪夺、打击报复、制造冤案、坑害被拆迁人违法勾当

    控告人:张元会,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金龙坪街道办事处第四管理处第二小组居民,住该组。身份证:430411195709092015,联系电话:13875620528.

    被控告人:湖南衡阳金龙坪街道

    控告事由:被控告人与腐败村官勾结陷害,利用拆迁过程中制造纠纷,利用诉讼、巧取豪夺实现低价征收,利用司法打压、逼迫屈服,多年冤情伸冤无门,成为拆迁冤案第一人。

    控告诉求:一、彻查事实真相,对拆迁过程中对控告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二、对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打压迫害依法追责;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前控告人与其他村民多次举报控告人所在的原湘江乡茅叶村(后改为衡阳市高新区金龙坪街道办事处)村支书曹福高贪污腐败、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事实,在此过程中便与金龙坪街道办产生矛盾,被街道办视作眼中钉、肉中刺,在各个方面遭受排挤打压。2011年控告人家的养猪场面临拆迁,刚开始金龙坪街道办给出的拆迁补偿价十分低廉,遭到控告人的拒绝。金龙坪街道就采用将控告人及家人支开,然后暴力偷拆的下三滥手段将房屋强拆。而对于猪舍根本就没有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在控告人将门板拆掉与200多头猪同吃同睡在一起才勉强保住了生猪,但也错过了当时生猪价格猛涨的最好时机。后街道办才采用收购的方式收购控告人的生猪。2011年8月12日找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价格,控告人对评估公司确认的数量进行了签字,但对日后作出的评估结果并不接受。金龙坪街道见此方案行不通,便声称在评估的基础上再加73200元,以求控告人同意。控告人考虑政府拆迁、本着配合的想法就答应了,谁曾想,这样的配合却为自己惹来了祸端,成为冤案的导火索,成为地方专权横行下的牺牲品!

   

    2011年8月9日,金龙坪街道与控告人协商了收购生猪的价款。2011年8月12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价款为302872元(含大、中猪及母猪)。控告人不认可评估价格,经2011年8月29日双方再次协商,金龙坪街道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再补偿73200元,并达成协议,双方签字认可。金龙坪街道分别在9月1日、20日两次支付了生猪款。金龙坪街道在付款后拉猪时声称原存栏的40头大猪被换成了6头中猪和34头小猪,认为控告人欺诈并要求返还差价6万多元。双方是在2011年8月29日才最终达成收购的协议,次日子应该认定为双方成交日。而在此之前生猪的所有权归控告人所有,控告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置生猪。而控告人将生猪大小互换是从8月中旬便开始的,在此期间控告人完全有权利、有理由进行更换,根本就不是进行向金龙坪街道返款的理由,更为离谱的是在金龙坪街道是在白沙工业园区、金龙坪街道、村委会三级政府组织都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将生猪拉走后才回来对控告人进行所谓的“索赔”。作为街道根本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且双方的买卖关系在双方都完成支付后双方均完成义务,后面的责任并非单纯由控告人来承担,金龙坪街道如此大动干戈、趾高气昂的底气到底从何而来?到底是权力的驱使还是利益的唆使,让人生厌、作呕!

    金龙坪街道凭借政府职能影响力在诉讼中屡屡得逞,最终司法也倾向了权力,两次判决均认定要控告人返还补差价6万余元。而全案判定的依据竟然是采用了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评估过程更是连基本的标号都没有。最为离谱的是整个数据都是“估”出来的,而并非是“称”出来的。面对不公,控告人据理力争,没有及时支付6万多元的差价款。金龙坪街道更是变本加厉的、不遗余力的进行运作、窜弄,在控告人还在金龙坪街道还有部门拆迁款没有发放的情况下,硬是以“拒执罪”将控告人推向了刑事责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最终被专权所戏弄、折煞,被专权污左右的司法还是人民的司法吗?还能成为百姓所依、所信服的公正司法吗?

    控告人之最起于举报无良村官腐败败行、源于拆迁低价不公、败于司法的串通、毁于专权的打压,看似一次简单的合同纠纷,实则是百姓合法权益与地方政府攫取利益的博弈与较量,看似法律在平衡权利义务,实则是司法被歪曲、丑化成镇压百姓的工具。如今赖以生存的养殖产业被毁,完全丧失了生活来源,一场诉讼又倒赔数万元,最后还有背负罪名,如此的拆迁就是一场劫难!

    控告人作为老革命的后代,在高度信任党、信任国家的情况下仍被地方政府摧残历经数次冤屈,数年来控告人奔走呼告、喊冤诉屈,希望寻求公道,然地方政府官官相护、沆瀣一气,平反冤案成为奢望。控告人对地方政府与司法的串通、勾结深恶痛绝,特依法实事求是控告,请中央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法官政纪责任、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依法开除相关人员公职、开除其党籍,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依法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控告人:张元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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